小時碎碎念-03

找工作,尤其是初入職場,最重要的是看什麼?
看產業?
看公司?
看發展?
看薪水?
看職稱?

以下的夢境會告訴你:看主管。


曾經夢過一系列事件,事主都是同一位主管(以下都是做夢,如有雷同純屬巧合),當時因為公司業務擴張,管理階層就為這個主管編了一個新團隊,成員以應屆畢業生為主。只要小朋友英文溝通還不錯、懂基本業務邏輯,就可以錄取。但整個團隊一直浮浮的,各種聲音慢慢出現,這位主管各種不妥當的言行舉止就瀰漫到其他部門。


夢事件一:
在面試的時候,主管和A小朋友說,他進來會負責A業務;和B小朋友說,他進來後會負責B業務。結果兩位小朋友報到後,主管居然指派了相反的業務。其中A小朋友就不太開心,因為他就是想學習A業務,也多次和主管表達轉去A業務的意願。主管似乎口頭答應了,但遲遲沒有動作。


這情況基本上是招募大忌,講白一點就是公司用一套工作內容,把求職者「騙」進公司,但其實根本沒有要安排這位求職者去做面試時談論的工作內容。這個夢的情況雖然沒有嚴重到違反勞基法第10-1條就服法第5-1條(因為還是同個職位,招募時主管把公告的職位內容切成AB兩種業務)但員工心裡上一定是覺得受委屈、很吃虧。

當新進員工碰到這個情況,可以先觀察一陣子,確認這個「實際工作和應徵工作」不同的狀況,是長期還是短期?若看起來是長期,員工就要主動找時間和主管溝通,表明自己的想法,並告知主管自己還是比較想做面試時被告知的業務。

「和主管溝通」這件事很重要,如果成功了,恭喜你,你獲得回歸原業務的機會;如果失敗了,請鼓勵自己,至少你努力過了,也在「職場溝通」這件事上有所經驗。若你本來就預計在失敗後離職,那在找尋下一份工作時,也會有一個基於事實的說法(ex.進公司後發現做的事情和面試不同,已和主管溝通過業務內容,但主管仍沒有辦法協助安排,所以開始求職)(如果沒有溝通,不要亂掰說自己有和主管溝通喔!)。


夢事件二:
這位主管在新團隊成立前,進辦公室時間就不太固定,大約有一半的時間會遠端工作。團隊成立後,這個模式還是持續,但因為新團隊需要每天固定咪挺,而他為了要參與到這個會議,就要求會議要排在每天傍晚六點,通常七點多才會結束。有時候他不準時,員工就會在會議室裡空等幾十分鐘甚至一個小時。


這個情況之所以擾人,是因為如果員工是準時九點上班,那六點已經是他的下班時間了!再來,員工心中一定會覺得,為什麼我們得「等主管來公司」開會?如果真的得等,那為什麼我們常常得「等上半小時一小時,有時還會等不到人」?

當然,主管很忙,開會延遲或晚到在所難免。但如果這種常態性會議,主管仍沒辦法預先把事情移開、常常遲到,長期下來員工很容易心理疲勞、覺得自己不受重視,甚至會出現反制舉動:你讓我開會到七點多,我就十點多再來上班。

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也得留意這種情況。如果公司採彈性上下班,那比較沒有問題;但如果公司採九到六或八到五,公司於法必需給付這些「超時開會」的員工加班費。若公司政策鼓勵不加班,就要和這類型主管好好談談。


夢事件三:
有次招募新一梯成員時,在錄取名單確認後,這位主管就對當時現役員工們說:「之後要報到的人,其中有個某C的程度不太好,他來之後你們可以把他當秘書打雜就好。」


問題一:主管為什麼可以在下屬前,以不恰當的言詞,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,公開評論未到職員工?
問題二:主管如果覺得程度不好?為什麼要錄取?

問題一是很嚴重的管理問題。
台灣文化仍然是比較重視「留面子」,多數人覺得公開對別人有負面評論不是好事。但問題一並不是留面子的問題,而是主管在沒有事實依據下,就直接認定新員工做不來他的工作,還想連帶影響現職員工對新員工的評價。新員工等於還沒報到就被貼上標籤。而且主管這種評價,怎麼會這麼有信心,不會傳到新員工本人耳裡?當新員工知道後,他會怎麼想?

問題二也是很嚴重的管理問題。
主管覺得程度不好還錄取(這個職務薪資一致,暫時撇開薪資成本的問題),基本上就是造成公司資源的浪費。人資要花時間進行錄取任用,同仁要花時間教育,主管本身也要花時間去評估是否適用,最後如果不適用要進到PIP、走資遣(在程度不好的情況下機率很大),財務要撥一筆資遣預算、人資得申報主管機關。這麼多成本,都是公司得承擔的,那為什麼不在面試時,錄取一個比較符合「程度」的人呢?


夢事件四:
小朋友們剛入職場,有一些職場禮儀難免不符合公司潛規則,這種事情通常再教育就好。這個夢的情況是,有一位小朋友因為剛好有認識的朋友在公司,所以會跑去找朋友聊天,沒想到這件事情居然成為主管的眼中刺。在經過口頭溝通後,小朋友的行為改善了(沒有再去聊天),主管也沒有做正式的PIP。但最後,主管仍然以「小朋友太social」為由,把小朋友資遣。

(這個夢和夢事件三為不同的主角)


身為員工,請務必知道,這種情況的資遣是絕對不合理不合理不合理的,檢舉絕對對員工有利。
首先,公司不可以因為「員工太social」為理由去資遣員工,勞基法第11條中完全沒有這個選項。即使要走勞基法11-5,員工個性social並不構成不適任的理由。
要走勞基法11-5,只能針對績效不佳的員工,而且公司必需先和這位員工進行PIP(Performance Improvment Plan,個人績效改善計畫),設定改善項目、目標和期限,若經過PIP,員工績效仍然沒有改善,才得依法資遣。(不適任資遣,公司需負「員工不適任」的舉證責任。)


當然,並不是說產業、公司前景、薪資等求職元素不重要,但這個系列夢真的頗有警世意味。

職場人際關係很講求化學作用,合得來就是合得來,合不來就是合不來;要想把合不來變成合得來,得加入一些其他催化劑,反之,也可能誤加催化劑,導致合得來變成合不來。

或許這一系列夢的事主主管,只是還沒找到適合他的團隊的小朋友,也或許他的風格就是不適合帶領小朋友。

但希望「主管」這件事,會是所有應徵者(尤其是新鮮人)在找工作時,銘記在心的考量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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